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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2024-12-29 08:01:00 價格 500元 / 件 公司核名 通過率高 公司注冊 當天出證 公司注銷 快速解決 聯系電話 15137162782 聯系手機 15137162782 聯系人 高經理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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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與合伙協議之沖突通過前文敘述可知,有限合伙人因其身份而承擔有限責任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合伙協議在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也處于核心地位,那如果出現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與合伙協議約定產生沖突矛盾時,如何處理呢?例如,社會實踐中,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存在如下約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或者約定為“全體合伙人之間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虧損。合伙人對外承擔債務的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情形時,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是否還能夠得到保障?依據我國的合伙企業法及司法判例,若出現如此約定,基于合伙協議作為合伙人意思自治體現的優先性,將變向否定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導致有限合伙人不再是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而是需要對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的責任予以按出資比例分擔,即承擔無限責任的后果。本律師在此提醒市場中諸多選擇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參與合伙投資的投資合伙人,在成立或加入合伙企業時,需要對合伙協議慎重把關,對責任承擔等重要約定內容謹慎考慮,否則存在因合伙協議的約定而實質上剝奪有限合伙人身份及權利,進而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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