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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7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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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能否具備破產能力  承認合伙企業能夠破產,必然要求合伙人包括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亦具有破產能力。然而,自然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在理論界尚有爭議,我國目前的立法也未對此予以肯定。

                反對自然人具有破產能力的理由是,在我國沒有個人資產申報稽查制度的情況下,自然人可以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挖“假破產、真逃債”。的確,自然人比法人更具有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但這并不等于說法人就不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實際上,就逃債的可能性而言,兩類主體難分伯仲。從另一方面說,即使沒有破產制度,自然人也大量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破產與隱匿財產沒有必然性聯系。因此,這一點不能成為否定自然人破產的理由。相反,自然人,特別是從事商事經營的商個人享有破產能力是為大多數國家立法所肯認的。在從事商事營業的自然人經營失敗時,給其債權人公平受償,給其自身免責復權的機會,正體現了法律對社會公平正義之追求。可見,如果存在合適的制度設計,自然人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所以,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是應該并且可以具備破產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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