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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公司注冊 鄭州工商代辦 代理記賬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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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1、在公司注冊資本時是不需要驗資。根據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正式推行。


                2、對于開公司的人來說,在注冊登記時,都得向工商部門提交驗資報告,證明其注冊資本的真實情況,而從3月1日開始,開公司的人無須再提交驗資報告了,這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認繳制度就是企業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不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但如果實際未繳納足額的話,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改革后,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出資額及比例。


                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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