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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鄭東新區公司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 鄭州代辦 公司

              更新時間
              2025-01-11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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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書面遺失聲明或者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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