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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鄭州衛生許可證 代辦電話

              更新時間
              2025-01-03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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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準備的材料:依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四)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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