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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鄭州商貿公司注冊 正規代辦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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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的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為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監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和召開;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代表主持;

              4、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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