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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人力資源公司注冊代辦 正規代辦機構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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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第六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權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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