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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專業代辦三類醫療器械許可證

              更新時間
              2024-12-28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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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事務的執行

              (1)同等執行事務權利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即每一個合伙人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其他事務的執行不但有參與權,而且他們的權利平等。無論出資多少,出資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響這一法定權利,不影響其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的平等資格。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委托代表執行事務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委托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報酬或費用處理方法,但通常應與勞務提供量、業績和難易程度掛鉤。如果合伙協議沒有規定,則合伙人無權因參加了合伙事務的執行而要求報酬。這是因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既是每一個合伙人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當然,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保護對合伙企業作出更多貢獻的合伙人的積極性及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其從合伙經營利潤中獲得補償。

              在委托范圍之外的某些事項,全體合伙人也可以臨時決定委托給某一合伙人辦理。即在作出對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一般委托時,并不排除特殊的委托,但需要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未經合伙人授權擅自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對內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一行為對外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交易相對人。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應當注意,不執行事務合伙人雖然不執行合伙企業的日常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同時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仍有參與對企業重大事務的決定權,如參加合伙人會議,對重大事務行使表決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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