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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鄭州高新區股權變更代辦 代辦股權變更
              發布時間: 2022-10-10 11:24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1

              【問題描述】

              公司 1-11 月某些銷售收入一直沒有開具發票,也 沒有在納稅申報表中體現,本月對 1-11 月的銷售收入 統一開具了發票,并在 12 月進行了納稅申報,這樣操 作是否合規?

              【專家回復】

              銷售收入的增值稅申報納稅時間,不是單一以發 票開具時間來確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 按照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的時間、發生應稅 行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開具發票時間三者孰 早確定。

              如果已經發生了應稅行為,實際收款時間和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都早于發票開具的時間,應按照實際 收取款項和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二者孰早,確認收入 申報納稅;這類業務按照發票開具的時間申報納稅, 存在遲延納稅,補繳滯納金的風險。如果實際收款時 間和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都晚于發票開具的時間,按 照發票開具時間申報納稅,是符合政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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